3. 人民與警察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A)特別給付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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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8), C(64), D(19), E(0) #3887910
統計: A(21), B(28), C(64), D(19), E(0) #3887910
詳解 (共 3 筆)
#7372511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給付訴訟(精確來說是「一般給付訴訟」)。
法律解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為什麼選 (C) 而不是其他選項?
一般給付訴訟 (C): 用於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行為(事實行為)。例如:要求警察移除違規擺設的護欄、請求刪除錯誤的個人資料、請求提供特定的公務資訊等。
課予義務訴訟 (B): 用於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例如申請執照、核准補助)。本題明確指出是請求「行政處分以外」之給付,故不選 (B)。
確認訴訟 (D): 用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它是「確認」權利關係,而非直接請求機關「去做某件事」。
特別給付訴訟 (A): 這並非行政訴訟法中的正式法定名稱(通常統稱為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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