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建築法」,承造人若因故未能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核定之建築期限如期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多少時間,逾期執照作廢:
(A)三個月
(B)四個月
(C)六個月
(D)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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