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國民法官制度的實施,讓人民可以與法官一起審判,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有關國民法官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由三位職業法官和六位國民法官所組成
(B)審判案件為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C)國民法官可以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被告、被害人
(D)國民法官的來源是年滿 23 歲的我國公民,經隨機方式抽選
統計: A(110), B(1626), C(907), D(334), E(0) #3182939
詳解 (共 10 筆)
題目重點:
國民法官制度
|
選項 |
與制度對照 |
判斷 |
|
(A)三職業+六國民法官 |
三職業法官+六國民法官,但題目問「錯誤」,所以要檢查其他選項。 |
|
|
(B)案件範圍 |
正確: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或故意致人死亡案件→題幹寫 5 年以上→錯誤 |
X |
|
(C)國民法官權限 |
可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正確 |
O |
|
(D)資格來源 |
年滿23歲公民,隨機抽選→正確 |
O |
=>綜合判斷:錯誤的是 (B),因為審判案件範圍應為「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致人死亡案件」,不是 5 年以上。
國民法官制度重點:
成員→ 3職業法官+6 國民法官
案件範圍→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或故意致人死亡案件
權限→可自行或請求訊問
資格→年滿 23 歲公民,隨機抽選
(B) 審判案件為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B) 審判案件為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審判案件為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 5 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B) 審判案件為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錯誤
正確: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 5 條第 1 項,國民法官制度的適用案件是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兩者門檻都比選項(B)所述「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嚴格。
✅ (A)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由三位職業法官和六位國民法官所組成——正確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 3 條規定,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是由 3 位職業法官和 6 位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來進行審判,並由庭長擔任審判長。
✅ (C) 國民法官可以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被告、被害人——正確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 73 條規定,國民法官在審判長為必要的說明後,可以直接訊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或被害人,也可以請求審判長代為訊問。
✅ (D) 國民法官的來源是年滿23歲的我國公民,經隨機方式抽選——正確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 12 條,年滿 23 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均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資格。選任方式是從符合資格的國民中,以 隨機抽選 的方式產生。
分析:
(A)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由三位職業法官和六位國民法官所組成
-
大前提: 依據《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的組成有其明確的規範。
-
小前提: 《國民法官法》明定,國民法官法庭由三位職業法官和六位國民法官組成。
-
結論: 本選項的描述符合《國民法官法》的規定。
(B) 審判案件為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大前提: 《國民法官法》對於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類型有其明確的範圍。
-
小前提: 《國民法官法》明定,國民法官制度主要審理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
結論: 本選項描述的「最輕本刑在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與《國民法官法》的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C) 國民法官可以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被告、被害人
-
大前提: 《國民法官法》賦予國民法官一定的權力,以參與審判過程。
-
小前提: 《國民法官法》明定,國民法官可以在審判長許可下,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被告、被害人。
-
結論: 本選項的描述符合《國民法官法》的規定。
(D) 國民法官的來源是年滿 23 歲的我國公民,經隨機方式抽選
-
大前提:《國民法官法》對國民法官的選任資格有其規定。
-
小前提: 《國民法官法》明定,國民法官的選任資格為年滿 23 歲的中華民國公民,並經由隨機方式抽選產生。
-
結論: 本選項的描述符合《國民法官法》的規定。
歸納總結:
-
國民法官法庭: 由 3 位職業法官 和 6 位國民法官 組成。
-
審理案件: 主要審理最輕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死之罪。
-
國民法官權責: 可以訊問證人、被告、被害人。
-
國民法官資格: 年滿 23 歲的中華民國國民,經隨機抽選產生。
最終結論:
只有選項 (B) 的敘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