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國中畢業、甫考上私立國際高中之甲,其母乙為甲就學之便,遂以甲名義向多年閨蜜丙承租丙所有之 A 屋,以供甲校外租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以甲名義向丙承租 A 屋,此乃為基於法定代理權所為之代理行為
(B) A 屋之租賃契約,乃存在於甲與丙之間
(C) A 屋租金之給付義務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乙
(D) A 屋若因甲不當使用而受損時,甲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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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430), C(1614), D(424), E(0) #2937448

詳解 (共 9 筆)

#5520376

民法
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A)

第103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 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B)

第421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C)錯,A屋租金之給付義務人為【當事人】,乙以甲名義向丙承租 A 屋,依民法103條規定,租賃契約直接對本人甲發生效力。
亦即租賃契約當事人是甲和丙,乙僅是甲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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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9517

★民法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民法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民法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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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3027

簡單來說就是媽媽(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所簽訂的契約(B)
負責(押金/租金)還是子女本身(ACD)
只是藉由代理人的權限申請

(A) 乙以甲名義向丙承租 A 屋,此乃為基於法定代理權所為之代理行為(O)
(B) A 屋之租賃契約,乃存在於甲與丙之間
(C) A 屋租金之給付義務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乙
(D) A 屋若因甲不當使用而受損時,甲應負修繕賠償責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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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472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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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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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上名字寫誰就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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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287
本題在考: 法定代理的法律效果: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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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1660

(A)乙以甲名義向丙承租 A 屋,此乃為基於法定代理權所為之代理行為

民法§1086
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乙係甲之母親,依民法§1086第 1 項,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乙代甲簽約屬於合法的「法定代理」。
(B)A 屋之租賃契約,乃存在於甲與丙之間
代理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故契約的兩造當事人即為承租人甲與出租人丙。
(C)A 屋租金之給付義務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乙
民法§103
I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II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乙雖然是簽約的人,但她是「以甲的名義」代理簽約。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甲」!因此,這份租賃契約的「承租人」是甲,契約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包含使用房屋的權利、給付租金的義務),通通屬於「本人甲」,而非代理人乙。雖然實務上父母可能會替小孩出錢繳租金,但從法律責任來看,法定的租金給付義務人是「甲」(若拖欠租金,丙在法律上也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故 (C) 敘述主張義務人是乙,顯屬錯誤。

(D)A 屋若因甲不當使用而受損時,甲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法§432
I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II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甲為契約之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若因甲之過失或不當使用致 A 屋毀損,承租人甲自應負民法§432之租賃物毀損賠償責任(若構成侵權行為,乙則可能負民法§187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但甲本身的賠償責任絕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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