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有關藥商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品販賣業者,為藥商;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為醫療器材商
(B)藥品販賣業者所聘藥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可同時經營西藥及中藥批發、零售、調劑
(C)西藥販賣業者可兼售中藥成藥
(D)未領得藥商許可執照,不得販賣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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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2846), C(568), D(263), E(0) #2969345

詳解 (共 9 筆)

#558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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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B) 藥品販賣業者所聘藥師修習中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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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6214
藥商 藥事法第14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藥品販賣業者 藥事法第15條: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藥品製造業者 藥事法第16條:
1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2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3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第17條:
1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2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藥事法第18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藥局 藥事法第19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藥事法定義,藥商=藥品販賣業者+藥品製造業者+醫療器材販賣業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根據藥事法第27條,藥商需取得藥商許可證才可以營業。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5條,藥商變更登記事項需於15日之前為之。
藥事法第27條

1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2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3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5條
1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包括藥商登記事項之變更及自行停業、復業或歇業。
2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藥局需營業則需要負責主持經營的藥師,此藥師至少需具備調劑兩年以上的經驗,且藥師需辦理執業登記方可執業。
藥師法第20-1條:
1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2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藥師法第7條:
1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3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販賣中藥:
藥局 藥事法第35條: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藥商 藥事法第51條: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如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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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620
關於藥品販賣業者,我想說藥商只有藥商許可執照,沒有藥師的執業執照不能西藥調劑,不知道能不能這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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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我亂想的,有可能想錯了@@
想問藥師跑去當藥商還需要向地方申請執業執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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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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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508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 但成藥不在此限。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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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333
覺得(D)也怪怪的
因為乙類成藥百貨雜貨店也可賣
67738f43ac7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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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853

這是一個超級經典的法規名詞陷阱!你把「藥局」「藥品販賣業(藥商)」搞混了。

這張圖裡提到的第 15 條,規範的主體是「藥品販賣業者」,而不是「藥局」。

幫你把這兩個名詞在法規上的根本差異拆解開來,你就會恍然大悟:

1. 藥局(可以調劑 ✅)

  • 定義: 依據《藥事法》,「藥局」必須是由「藥師」親自主持。

  • 業務: 既然有藥師坐鎮,藥局最核心的法定業務當然就是「藥品之調劑」。所以藥局絕對可以調劑西藥(拿處方箋去領藥就是調劑)。

2. 藥品販賣業 / 藥商(西藥不能調劑 ❌)

  • 定義: 這指的是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的店,比如沒有處方調劑櫃檯的屈臣氏、康是美,或是傳統的西藥房

  • 業務: 他們可以「批發、零售」指示藥、成藥(例如普拿疼、綠油精、保險套),但因為他們不見得有聘請藥師,所以法規嚴格禁止「西藥販賣業」執行「調劑」業務。

? 為什麼圖片裡「中藥販賣業」卻有寫調劑?

這就是考題最愛考的對比陷阱!

因為台灣有特殊的歷史背景,早年的傳統中藥行(中藥販賣業),只要負責人具備特定的資格(例如列冊中藥商),法規是允許他們依照固有成方來「調劑」中藥的。

? 考場秒殺總結:

  • 看到 「藥局」 ➔ 絕對可以調劑西藥。

  • 看到 「西藥販賣業」 ➔ 只能賣藥(零售/批發),絕對不能調劑

  • 看到 「中藥販賣業」 ➔ 可以賣藥,也可以調劑中藥。

所以圖中網友特地在西藥那邊標註「(X 調劑)」,就是在提醒考生:西藥商沒有調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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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193

B選項的藥品販賣業者「所聘藥師」

所以藥品販賣業者對於中西藥可以批發、零售、輸入、輸出
而中藥可調劑,西藥由藥師調劑

還是說這題是在問「所聘藥師」權限
那藥師可以對中西藥批發、零售、輸入、輸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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