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罷工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B)教師不得罷工
(C)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
(D)自來水、電力、醫院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不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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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20), C(20), D(155), E(0) #1558754

詳解 (共 4 筆)

#2238082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 工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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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802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3 條 勞資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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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272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法律依據解析:

依據中華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
• (A)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正確。依據第 53 條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只有調整事項之爭議,在調解不成立後才可以依法罷工)。
• (B) 教師不得罷工 及 (C)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正確。依據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是法律明文絕對禁止罷工的對象。
• (D) 自來水、電力、醫院等事業,不得罷工:不正確。依據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自來水、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等屬於影響大眾生命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並非絕對不能罷工。法律規定其「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也就是說只要有約定並維持必要服務的運作,這些事業的工會依然可以依法宣告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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