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據DSM手冊內容的討論,關於網路遊戲障礙(Internet gaming disorder, IGD)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IGD同樣會有耐受性和戒斷症狀
(B)DSM系統將其歸屬於行為成癮症(addictive disorders)
(C)目前IGD的治療實證研究仍舊不足
(D)未來IGD可能會納入其他非遊戲類的亞型
統計: A(30), B(230), C(74), D(62), E(0) #3285200
詳解 (共 4 筆)
這題的正確答案為 (B) DSM系統將其歸屬於行為成癮症(addictive disorders)。
解析與學理說明:
- (B) 為錯誤敘述(本題應選選項):在 DSM-5 系統中,網路遊戲障礙症(IGD)並未被正式歸類於主文的「物質相關及成癮障礙症」(Substance-Related and Addictive Disorders)類別中。DSM-5 明確指出,目前在該分類下唯一被正式承認的非物質相關障礙症(即行為成癮)只有**「嗜賭症」(Gambling Disorder)。由於 IGD 尚缺乏足夠的專家審查證據與標準定義,因此 DSM-5 將其列在第三部分「有待未來研究的情況」(Conditions for Further Study)**之中,尚未成為正式的診斷。
- (A) 為正確敘述:根據 DSM-5 第三部分提出的 IGD 建議診斷準則,其核心症狀確實包含了**「戒斷症狀」(當停止或減少網路遊戲時出現易怒、焦慮或悲傷)以及「耐受性」**(需要花更多時間在網路遊戲上才能滿足)。
- (C) 為正確敘述:DSM-5 手冊的討論中指出,目前關於 IGD 的文獻仍苦於缺乏標準的定義,且對於疾病的自然病史與治療實證研究仍舊不足。必須要有更多的流行病學與臨床研究證據,未來才可能將其確立為獨立的正式疾病。
- (D) 為正確敘述:雖然目前的 IGD 準則明確排除了商業、職業、一般社交娛樂或性愛網站的網路使用,但在 DSM-5 手冊的「鑑別診斷」段落中也有特別說明:「過度使用網路而沒有牽涉到玩網路遊戲(如:過度使用社交媒體,例如臉書;觀看網路色情影片)並不考慮為網路遊戲障礙症,除非未來研究有建議如此此建議中相似的指引」。這段敘述保留了未來若有充分實證研究支持,可能會將其他非遊戲類的過度網路使用亞型納入相關準則的可能性。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B) DSM系統將其歸屬於行為成癮症(addictive disorders)。
解析:
這題考的是《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中關於網路遊戲障礙(Internet Gaming Disorder, IGD)的定位與診斷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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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敘述錯誤(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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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DSM-5 中,IGD 並沒有被正式歸類在非物質成癮的「行為成癮症」中。目前 DSM-5 正式認可的行為成癮症只有「賭博障礙(Gambling Dis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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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D 目前被放在 DSM-5 的 第三篇(Section III)「尚需進一步研究的臨床狀況(Conditions Warranting More Experience and Research)」 中。雖然它的臨床表現與成癮非常相似,但由於實證研究在當時仍未達到正式獨立診斷的共識,因此手冊將其列在第三篇,而非直接納入正式的「物質使用與成癮障礙症」範疇。
(註:世界衛生組織的 ICD-11 則已正式將「遊戲障礙(Gaming Disorder)」列為行為成癮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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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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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DSM-5 第三篇提出的 9 項實驗性診斷準則中,確實明確包含耐受性(Tolerance,例如:需要花更多時間投入遊戲以獲得滿足)與戒斷症狀(Withdrawal,例如:無法玩遊戲時出現易怒、焦慮、悲傷等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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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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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目前國際上對於 IGD 的定義、診斷切入點(Cut-off points)、病程發展以及心理、藥物治療的隨機雙盲實證研究(RCT)等實證醫學證據仍舊不夠充足,所以它才會被暫時保留在 Section III 供學界繼續累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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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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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M-5 內文有特別附註,目前的診斷標準嚴格限於「非賭博性的網路遊戲」,並不包含其他網路使用(如過度使用社群媒體、觀看網路色情、網路購物等)。手冊也指出,未來隨著更多研究的發展,可能會進一步擴展或納入其他非遊戲類的亞型(如社群媒體成癮或普遍性的網路過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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