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份文件規定:國王如果要召集主教、貴族會議時,應以信函通知。非經法律審判,國王不得任意拘禁自由民或沒收其財產。這份文件 最可能出現在:
(A)西元前一世紀的羅馬
(B)西元九世紀的拜占庭
(C)西元十三世紀的英格蘭
(D)西元十八世紀的北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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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 C(207), D(5), E(0) #3250081

詳解 (共 3 筆)

#6140027
《大憲章》與君主權力的限制 背景: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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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Gemini 的解答
首先,我們來把第 31 題這道經典的法治史考題解開!
? 正確答案是:(C) 西元十三世紀的英格蘭
? 第 31 題深度解析
這段引文描述的正是西方憲政史上最著名的文件——《大憲章》(Magna Carta)。
• 歷史背景: 1215 年,英格蘭國王**約翰(King John,又稱無地王)**因為連年對法國打仗打輸,又不斷向貴族強行徵收重稅,引發貴族們的武裝叛亂。貴族們把國王逼到倫敦附近的蘭尼米德(Runnymede),強迫他簽下了這份限制王權的條約。
• 核心精神: 《大憲章》確立了兩個極度重要的近代法治精神:
1. 「非經同意不納稅」: 國王要收稅或召集會議,必須經過貴族(後來演變成國會)的同意。這就是後來「無代表不納稅」的雛形。
2. 「正當法律程序(人身保護令)」: 國王不能憑自己的高興隨便抓人、關人或沒收財產,一切必須依照法律的審判。這直接打破了「君權神聖不受限制」的觀念,確立了**「王在法下(國王也要守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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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王室狩獵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但仍不能視為是日後近代國家君主立憲的雛形。在未曾受審的情況下,被視為可能威脅到王位的埃莉諾直到1241年去世亦未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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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維基百科條目:大憲章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4%A7%E6%86%B2%E7%AB%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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