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王小姐買了某知名品牌的奶粉一罐,送回鄉下孝敬外婆,不料卻從電視新聞上看到該品牌受到三聚氰胺的 污染。此時王小姐可以根據那項法律規定,憑購買發票,要求退貨或換貨?
(A)公平交易法
(B)社會秩序維護法
(C)消費者保護法
(D)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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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6), C(2493), D(6), E(0) #1227649

詳解 (共 3 筆)

#2212645
名  稱: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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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505

(0830111 制定)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安全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1227 修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商品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理由

第一項所稱「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應係指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而所謂「欠缺安全」,指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或服務於提供時,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而言,爰參考歐體指令第六條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正予以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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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514

(0911227 增訂)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規定予以增訂。因商品或服務責任,須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提供時具有瑕疵,而使消費者受有損害,始有適用而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一般消費者多無法舉證,故明定企業經營者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負舉證責任

三、商品之瑕疵必須於製造者使商品流通之際,即已存在不能僅以嗣後有更優良之商品流通,即認定某一商品具有瑕疵以免妨害企業經營者改善商品之意願,爰參考歐體關於產品責任之指令第六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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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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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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