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轉嫁罰責任及兩罰制度之敘述何者有誤?
(A)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處罰,係按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人違反本法之行為而裁處,因其本身並非該行為之實施者,故責任自與本身實施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有別,一般稱之為「轉嫁罰責任」。
(B)關於「轉嫁罰責任」,僅處罰以罰緩或申識為限。若經裁處罰緩而逾法定繳納期間未繳納者,警察機關得依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C)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兩罰制度」,係為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其經營特種工商業之適用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D)關於「兩罰制度」之處罰,應視實際情況,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惟其處罰種類與「轉嫁罰責任」亦同,均具有監督之責,故僅處罰以罰緩或申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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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0), D(1), E(0) #3886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