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將金錢存入乙銀行作為定期存款,甲與乙銀行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推定成立消費寄託契約
(B)推定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C)推定成立混藏寄託契約
(D)推定成立法定寄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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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23), C(7), D(85), E(0) #4002575
統計: A(131), B(23), C(7), D(85), E(0) #4002575
詳解 (共 5 筆)
#7478805
甲將金錢存入乙銀行作為定期存款,甲與乙銀行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推定成立消費寄託契約
民法603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當我們把錢存進銀行(無論是定期存款還是活期存款),我們並不會要求銀行在提款時「一定要還給我當初存進去的那幾張號碼一模一樣的鈔票」。 消費寄託的意思就是:銀行拿到了你存進去的錢之後,這筆錢的所有權就移轉給銀行了,銀行可以拿去投資或借給別人。等你到期要提領時,銀行只要還你「相同金額」的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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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推定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消費借貸是「借錢(以借用為目的)」;而把錢存銀行主要目的是「寄放、保管(以寄託為目的)」。雖然消費寄託會準用消費借貸的規定,但契約名稱依然是「消費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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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推定成立混藏寄託契約
民法603-1
1.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管物。
2.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物返還於寄託人。
混藏寄託(民法第 603-1 條)通常指米、麥或油等代替物混在一起保管,但沒有移轉所有權的情況。存銀行的錢所有權已經移給銀行了,所以不是混藏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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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推定成立法定寄託契約
民法中並沒有叫「法定寄託」的契約類型(法律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為「消費寄託」,這是法定的「推定」性質,而非契約名稱叫法定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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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8318
甲去乙銀行定存 :
主導權是甲,甲把錢寄託給銀行。錢是會被消費掉的東西,銀行不用還同一張鈔票的錢,還一樣的金額就好,所以是消費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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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第 602 條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第 603 條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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