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項物權行為違反民法第 757 條之物權法定主義?
(A)約定抵押人應交付抵押物而設定普通抵押權
(B)設定以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為內容之區分地上權
(C)讓與共有物之應有部分
(D)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統計: A(1866), B(539), C(799), D(425), E(0) #3225280
詳解 (共 10 筆)
所以A選項違反757物權的"習慣"
本題之關鍵,在於依民法第 757 條所揭櫫之「物權法定主義」,法律僅允許當事人創設法律所明文規定之物權類型及其內容,不得任意變更。抵押權之設定,依法不以移轉抵押物之占有為要件,如當事人約定抵押人需交付抵押物始能設定普通抵押權,即屬擅自創設法律所無之物權內容,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 民法第 757 條「物權法定主義」之核心內涵
民法第 757 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此即所謂「物權法定主義」。依此原則,物權之種類(不得創設法律所未規定之物權類型)及內容(不得創設與法律規定相異之物權內容)均不得由當事人任意創設。當事人若違反此項要求,其約定不生物權效力。
? 各選項之分析
❌ (A) 約定抵押人應交付抵押物而設定普通抵押權
此選項違反物權法定主義,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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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理解抵押權之設定方式:抵押權之核心特徵之一,在於設定時不移轉抵押物之占有。換言之,抵押人設定抵押權後,仍得繼續占有、使用、收益其抵押物,僅在債務不履行時,抵押權人始得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此乃抵押權與質權(須交付動產)之重要區別。抵押人=屋主;抵押權人=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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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未容許當事人自行變更權利內容:法律既未規定抵押物須交付始能設定抵押權,亦未賦予當事人任意變更此內容之權限。此約定擅自創設法律所無之物權內容,即屬違反「物權內容不得創設」之要求。參諸物權法定主義之層次,此舉顯已逸出法律所定之抵押權內容,自屬未合。
✅ (B) 設定以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為內容之區分地上權
此選項未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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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規定:民法第 841 條之 1 第 1 項明定:「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故區分地上權係法律明文規定之新物權類型,其設立具有法律依據,合於物權法定主義。
✅ (C) 讓與共有物之應有部分
此選項未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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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規定: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明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人讓與其應有部分,係所有權權能之行使,核屬民法所明文允許之物權行為。
✅ (D)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此選項未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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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規定:茲以民法於民國 96 年修正時,已於民法第 881 條之 1 至第 881 條之 17 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專節,明文承認其為物權之一種,故其設定自有法律依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法制化,正係「物權種類不得創設」原則之具體落實,並將其內容明文化,切合物權法定主義之要求。
? 結論
綜上所述,選項 (A) 之約定(於普通抵押權之設定中要求移轉抵押物之占有)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不得創設與法律規定相異之物權內容,故於當事人間不生物權效力。其他選項 (B)、(C)、(D) 所涉行為或設立之物權,均有民法、物權法之明文依據,自與物權法定主義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