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與乙訂立贈與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屋贈與於乙。關於贈與契約之任意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訂立之贈與契約,經公證後,即不得任意撤銷
(B)甲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即不得任意撤銷
(C)甲移轉 A 屋之占有於乙後,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
(D)甲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後,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
統計: A(89), B(628), C(1615), D(151), E(0) #3311392
詳解 (共 6 筆)
說明:
本題主要考察的是贈與契約的任意撤銷權。依據民法第 408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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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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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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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與乙訂立之贈與契約,經公證後,即不得任意撤銷:正確。 根據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經公證之贈與不得依同條第 1 項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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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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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經公證之贈與不得任意撤銷 (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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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甲乙間的贈與契約經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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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甲乙間的贈與契約不得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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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即不得任意撤銷:正確。 根據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不得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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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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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不得任意撤銷 (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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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甲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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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甲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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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移轉 A 屋之占有於乙後,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錯誤。 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對於不動產而言,所有權移轉是以登記為要件 (民法第 758 條),而非占有之移轉。所以,即使甲將 A 屋的占有移轉給乙,只要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甲仍然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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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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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以登記為要件 (民法第 7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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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甲移轉 A 屋之占有於乙,但 A 屋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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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甲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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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後,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正確。 根據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旦所有權移轉完成 (即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贈與人即不得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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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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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贈與物之權利移轉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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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甲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 (已完成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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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甲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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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選項 (C) 錯誤地認為占有的移轉等同於所有權的移轉,進而錯誤地推論出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實際上,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必須以登記為要件,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贈與人仍有任意撤銷權。
因此,答案為 (C)。
贈與契約之「任意撤銷權」,規定於民法第408條第1項:「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其立法意旨係因贈與為無償行為,為使贈與人有再三思考之機會,法律賦予贈與人於權利移轉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之權利。
但同條第2項設有例外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亦即,於上述二種情形,縱使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亦不得任意撤銷其贈與。
(A) 甲與乙訂立之贈與契約,經公證後,即不得任意撤銷——正確。
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契約,不適用任意撤銷權之規定,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B) 甲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即不得任意撤銷——正確。
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亦屬不得任意撤銷之例外情形。
(C) 甲移轉A屋之占有於乙後,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錯誤。★★★
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稱「權利未移轉前」,其所謂「權利移轉」,係指所有權之移轉,而非單純之占有移轉。占有之移轉(交付)與所有權之移轉,二者並非完全相同之概念。甲雖已將A屋交付予乙(移轉占有),但若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權利未移轉」之狀態,贈與人甲仍得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任意撤銷其贈與。換言之,單純「移轉占有」尚不足以剝奪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此為本題錯誤選項。
(D) 甲移轉A屋所有權於乙後,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正確。
民法第408條第1項明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依反面解釋,一旦贈與物之所有權已移轉(例如不動產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贈與人即不得再行使任意撤銷權。此時贈與人若欲撤銷贈與,僅能依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或扶養義務不履行等情事)主張法定撤銷權,而非任意撤銷權。
結論
| 選項 | 內容 | 正確與否 | 理由 |
|---|---|---|---|
| (A) | 經公證後不得任意撤銷 | ✅ | 民法第408條第2項明定例外 |
| (B) | 履行道德上義務不得任意撤銷 | ✅ | 同為民法第408條第2項之例外 |
| (C) | 移轉占有後不得任意撤銷 | ❌ 錯誤 | 任意撤銷權以「所有權移轉」為界,單純占有移轉不影響任意撤銷權之行使 |
| (D) | 移轉所有權後不得任意撤銷 | ✅ | 權利既已移轉,任意撤銷權即喪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