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一定之處分。請 問下列何者非屬本條所規定主管機關得課予之處分?
(A) 令其增資
(B) 派員監管接管
(C) 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D) 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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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473), C(31), D(77), E(0) #3323875

詳解 (共 4 筆)

#6299594
第 149 條1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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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理:《保險法》第 149 條的「分層處分」

保險法第 149 條是主管機關針對保險業經營出現問題時,所擁有的行政處分權。條文設計上具有「由輕到重」的階層防線:

第一層:一般處分(第 149 條第 1 項)

當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共七款):

  1. 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對應選項 C)

  2. 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3. 令其增資。 (對應選項 A)

  4. 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對應選項 D)

  5.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6. 解除董(理)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7. 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二層:重度處分(第 149 條第 3 項)

當公司的財務狀況已經到了「資本等級嚴重不足」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損及被保險人權益」等更嚴重的程度時,主管機關才會啟動更重大的介入手段:

  • 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 (對應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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