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一定之處分。請
問下列何者非屬本條所規定主管機關得課予之處分?
(A) 令其增資
(B) 派員監管接管
(C) 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D) 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4), B(473), C(31), D(77), E(0) #3323875
統計: A(124), B(473), C(31), D(77), E(0) #3323875
詳解 (共 4 筆)
#7445489
核心法理:《保險法》第 149 條的「分層處分」
保險法第 149 條是主管機關針對保險業經營出現問題時,所擁有的行政處分權。條文設計上具有「由輕到重」的階層防線:
第一層:一般處分(第 149 條第 1 項)
當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共七款):
-
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對應選項 C)
-
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令其增資。 (對應選項 A)
-
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對應選項 D)
-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解除董(理)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二層:重度處分(第 149 條第 3 項)
當公司的財務狀況已經到了「資本等級嚴重不足」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損及被保險人權益」等更嚴重的程度時,主管機關才會啟動更重大的介入手段:
-
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 (對應選項 B)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