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菸酒稅法第 21 規定,對違法者採劃一之處罰方式,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法官保留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正當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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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97), C(63), D(34), E(0) #3866413
統計: A(9), B(397), C(63), D(34), E(0) #3866413
詳解 (共 3 筆)
#735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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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條文內容: 當時的《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對於產製私酒或私菸者,一律按查獲物之補徵稅額處以「固定倍數」(例如 3 倍)之罰鍰,且沒有規定罰鍰的「最低限額」或「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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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觀點: 這種「劃一」且「機械式」的處罰,沒有考量到違規者的情節輕重(例如:是一般家庭自釀,還是大型工廠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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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行政罰應符合「罪責相當」。如果不論違規情節輕重,一律處以固定倍數的重罰,可能導致罰鍰金額過高,造成處罰過苛,因此違反了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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