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公司法關於政府設立及參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得單獨為發起人並擔任股東,例外形成一人公司
(B)公司係由政府單獨組織者,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C)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但應設置監察人
(D)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股東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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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93), C(140), D(96), E(0) #3866423
統計: A(134), B(193), C(140), D(96), E(0) #3866423
詳解 (共 5 筆)
#7347923
公司法§128:發起人之限制
1.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2.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3.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2.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3.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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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28-1: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監察人
1.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2.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3.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4.第一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2.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3.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4.第一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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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這代表政府可以無視公司法§128第一項之規定例外形成一人公司。
B:正確。
C:可以不設監察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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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6379
政府股東一人組織的例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 100% 持股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持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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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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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法條: 《公司法》第 12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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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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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確實允許簡化組織,可以選擇不設董事會,只設一人或二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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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公司決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時,法律規定是「不適用監察人之規定」(即可以不設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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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 既然是一人公司,股東本身就有極強的控制權,組織簡化的目的就是為了彈性,因此強制設置監察人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是被放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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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政府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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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 128 條及 128-1 條,政府或法人均得單獨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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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股東會職權之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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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人公司」中,因為只有一個股東,開股東會只是「自己跟自己開會」。因此法律規定,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關於股東會召集程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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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董事、監察人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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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只有一個政府股東,其董事與監察人自然是由該政府股東直接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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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規定 |
| 股東會 | 不設置,職權由董事會代行。 |
| 董事會 | 可設董事會;或依章程僅置董事 1~2 人。 |
| 監察人 | 若不設董事會(僅 1~2 名董事),可不設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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