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非基於正當理由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定義的性交?
(A)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口腔接合
(B)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性器接合
(C)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肛門
(D)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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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0), C(51), D(1505), E(0) #3664073
統計: A(25), B(30), C(51), D(1505), E(0) #3664073
詳解 (共 6 筆)
#7029403
非基於正當理由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定義的性交?
(A) 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口腔接合✔️
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1款「性器與口腔之接合」→ 是性交。
(B) 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性器接合✔️
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1款「性器與性器之接合」→ 是性交。
(C) 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肛門✔️
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2款「器物進入肛門」→ 是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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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0 條 .... 5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B)、肛門或口腔(A),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C),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D) 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口腔❌
未列於刑法第10條第5項任何一款 → 不是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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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033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B)、肛門或口腔(A),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C),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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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9522
透過想像力 你也能找出答案
D選項
你想像成 你餵小孩子吃飯(性器以外之物品進入口腔),難道會是 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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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198
刑法§10:名詞定義
1.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2.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3.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2.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3.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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