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有關道路行車速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B)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C)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但仍應受該路段行車速度的 限制
(D)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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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5), C(237), D(4), E(0) #386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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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114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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