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但書規定,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且無該辦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所列
情事者,其資金得從事下列投資項目運用:A.大陸地區政府公債或國庫券 B.大陸地區集
中市場交易股票及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 C.大陸地區之公司債 D.大陸地區之
證券投資基金
(A)AB
(B)BC
(C)CD
(D)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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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0), B(110), C(103), D(200), E(0) #638592
統計: A(920), B(110), C(103), D(200), E(0) #638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