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1條第4項規定,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不得向外 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且其資金用途以下列何者為限:A. 支付經營業務所發生之相關成本及費用 B.存於金融機構 C.投資政府所發行之公債、國庫 券
(A)AB
(B)ABC
(C)AC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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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550), C(81), D(50), E(0) #63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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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的擔保不能隨便拿去投資  要馬就支付業務費用 要馬就存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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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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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51
不可以用來投資,只能存起來或是用來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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