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下使用單元臨接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尺
(B)地下使用單元內之任一點,至地下通道或專用直通樓梯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20 公尺
(C)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 5 公尺,並不得設置有礙避難通行之設施
(D)地下通道及地下廣場之天花板淨高不得小於 3 公尺,但至天花板下之防煙壁、廣告物等類似突出部 分之下端,得減為 2.5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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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50), C(524), D(151), E(0) #3025271
統計: A(125), B(150), C(524), D(151), E(0) #3025271
詳解 (共 5 筆)
#7046358
步行距離 統整

通道寬度 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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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7687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4條
地下通道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並不得設置有礙避難通行之設施。
二、地下通道之地板面高度不等時應以坡道連接之,不得設置台階,其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坡道表面並應作止滑處理。
三、地下通道及地下廣場之天花板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但至天花板下之防煙壁、廣告物等類似突出部份之下端,得減為二‧五公尺以上。
四、地下通道末端不與其他地下通道相連者,應設置出入口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其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該通道之寬度。該末端設有二處以上出入口時,其寬度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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