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婚姻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須有意思能力
(B)當事人須有代理能力
(C)當事人須有責任能力
(D)當事人須有經濟能力
統計: A(1759), B(66), C(591), D(40), E(0) #3311395
詳解 (共 6 筆)
說明:
婚姻為法律行為的一種,而意思能力是進行有效法律行為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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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是指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及效果,並能做出合理判斷的能力。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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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須有意思能力:正確。 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結婚當事人必須具備意思能力,才能做出有效的結婚意思表示。例如,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而未滿七歲之人無行為能力,更遑論意思能力。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也無意思能力。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若當事人欠缺意思能力,其所為的結婚意思表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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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當事人須有代理能力:錯誤。 結婚為身分行為,具有專屬性,不得代理。代理能力是指為他人代理法律行為的能力,與結婚的要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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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事人須有責任能力:錯誤。 責任能力主要涉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與結婚的要件無關。結婚主要考量的是意思能力,而非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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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須有經濟能力:錯誤。 經濟能力並非結婚的法定要件,法律並未規定結婚當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
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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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結婚為法律行為,當事人須具備意思能力,才能做出有效的結婚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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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選項 (A) 敘述當事人須有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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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選項 (A) 符合結婚的要件,是正確的敘述。
總結:
結婚為重要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具備意思能力才能做出有效的結婚意思表示。
因此,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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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規 - 碩豐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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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屬於身分契約,故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 又雙方當事人雖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但是仍然必須具備「結婚意思能力」,亦即要能夠理解結婚之意義與效力。 有結婚能力之人,其結婚之意思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作成時,依民法第996條規定,此時該結婚並非無效,而是得於常態回復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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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須有意思能力:正確。結婚為身分行為,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意思,且能理解婚姻的意義與效果,始能有效締結婚姻。若欠缺意思能力(如心神喪失),所締結之婚姻為無效(民法第9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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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當事人須有代理能力:錯誤。代理能力與婚姻無關,婚姻行為不得代理(民法第97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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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事人須有責任能力:錯誤。責任能力係侵權行為法上判斷可否歸責之能力,非結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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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須有經濟能力:錯誤。經濟能力並非結婚之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