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近曾發生毒犯接受替代療法時,集體趁護士不備,以口含美沙酮(methadone)方式挾帶出院,轉賣給染有毒癮女子,另換取海洛因,其中還有一名毒犯是愛滋病患。下列相關敘述中,何者錯誤?
(A)美沙酮與安非他命均屬二級毒品與二級管制藥,但後者禁用於醫療
(B)該等毒犯運輸、販賣美沙酮毒品,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C)若查獲前述之海洛因,應沒收銷燬;查獲美沙酮,仍合於醫藥、研究使用,得不予銷燬
(D)若該毒犯明知為愛滋病患,以此方式傳染愛滋病給該毒癮女子,須另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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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50), C(410), D(45), E(0) #346856

詳解 (共 6 筆)

#2327677

一、二級 --> 均沒收銷毀

三、四級 --> 均沒入銷毀

但合於醫藥、研究、訓練之用者除外 --> B選項兩個都可能符合,不一定要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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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445
(C)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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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8201
舉例來說~~~警察警官警犬可能會需要練習...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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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12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專供製造或施用...
(共 2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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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0750
想問(A)欸

治療嗜睡症 (Narcolepsy) 的 5 種 FDA-approved 藥物:

  • Modafinil: 針對核心症狀 excessive daytime sleepiness 的第一線用藥
  • Armodafinil
  • Sodium oxybate
  • Methylphenidate (Ritalin)
  • Amphetamine
安非他命為什麼沒有醫療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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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492

是的,選項 (A) 的敘述在現在的法規中依然是完全正確的

這個選項點出了一個非常重要、也最常讓考生混淆的法規觀念。我們直接把 (A) 選項拆解開來看,您就會明白為什麼它現在依然是對的:

1. 分級完全正確

在台灣目前的法規中,美沙酮(Methadone)安非他命(Amphetamine),都受到「雙重列管」:

  • 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它們都是第二級毒品

  • 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它們也都是第二級管制藥品

2. 為什麼安非他命是「管制藥品」卻「禁用於醫療」?

這是 (A) 選項最核心的陷阱!很多人會疑惑:「既然被列為『藥品』,不就代表可以在醫院開給病人吃嗎?怎麼會禁用?」

  • 臨床醫療絕對禁用: 台灣早期確實曾有安非他命類的醫療藥品,但因為成癮與濫用問題過於嚴重,衛生署(現衛福部)早已公告全面禁止安非他命用於臨床醫療。台灣目前沒有任何一張合法的安非他命藥品許可證。(備註:在美國,安非他命類的藥物 Adderall 可用於治療過動症;但在台灣,過動症使用的是「派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如利他能」,屬於第三級管制藥品)。

  • 那為什麼還要列為管制藥品? 既然不能當藥吃,直接當作「毒品」不就好了?因為法醫檢驗所、毒物實驗室或科學研究機構,在辦案或做實驗時,必須購買純的「安非他命標準品」來做機器校正或對照。

  • 法理結論: 為了讓「科學研究」能合法取得,它必須留在「管制藥品」名單中;但對於「臨床醫療」,它是被法規嚴格禁用的。因此,(A) 的敘述非常精準!

? 破題加碼:為什麼這題的答案(錯誤敘述)是 (C)?

為了讓您在考場上徹底看穿出題老師的套路,順便為您拆解這題最狡猾的地方:

法規確實規定,查獲的毒品如果「合於醫藥、研究使用,得不予銷燬」。那為什麼 (C) 是錯的?

? 請注意題目情境的「髒東西」!

題目明確寫出,這批美沙酮是毒犯「以口含方式挾帶出院」。也就是說,這批藥劑已經沾滿了犯人的口水,甚至犯人還是愛滋病患。這種受到嚴重生物汙染、衛生條件極差的藥品,根本不可能再拿去做任何合法的醫藥或研究使用,所以下場只有一個:必須沒收銷燬!

選項 (C) 說這批帶有口水的藥「仍合於醫藥研究使用,得不予銷燬」,完全無視了物理上的汙染事實,這就是它成為「錯誤敘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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