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下列對「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行為人言語並非悅耳、聲量較大或所為粗暴、逾矩,作為認定行為人所為已將事端擴大 發揮,即構成「藉端滋擾」之要件
(B)其要件,除考量客觀上場所安寧秩序有無遭到一定程度以上之破壞外,亦應綜合一切情事, 判斷行為人舉止之意圖
(C)「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本於滋擾之意圖,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 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
(D)法定罰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
(E)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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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571), C(611), D(413), E(226) #3833042
統計: A(236), B(571), C(611), D(413), E(226) #3833042
詳解 (共 3 筆)
#7363893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關鍵構成要件與解析定義:
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假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所容許之合理範圍,導致場所安寧秩序受到妨害,無法恢復正常生活。
滋擾對象:
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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