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某藝人被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查獲之硝甲西泮,不問屬於藝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B)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藝人先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C)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硝甲西泮者,應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處分
(D)除處以罰鍰外,並應限期令藝人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統計: A(539), B(396), C(1464), D(1859), E(0) #2742138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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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一級、二級毒品者 (三四毒品不是) 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 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 <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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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講習基準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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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6月-5年 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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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自動請求治療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 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 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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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毒品器具: 製造、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處1-5萬元罰鍰,接受4-8hr毒品危害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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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俗稱一粒眠(Erimin)、紅豆,第三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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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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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其器具 |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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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其器具 |
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
這題真的是法規大魔王!考點非常細,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面最容易搞混的「級別處罰差異」跟「法律專有名詞」全部揉在一起考了。
破題的第一步,你必須先在腦海中解碼: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俗稱「一粒眠」,它在法律上的定位是「第三級毒品(第三級管制藥品)」。
只要抓緊「它是第三級」這個核心,我們來秒殺這四個選項:
✅ 為什麼 (D) 是正確的?(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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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邏輯: 台灣對於毒品處罰有一個很明確的分水嶺。第一、二級毒品(如海洛因、安非他命)直接抓去關或勒戒;但第三、四級毒品(如K他命、一粒眠)的「施用」罰則比較輕,偏向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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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處分: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接受 4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這就是 (D) 的完整敘述。
❌ 幫你抓漏 (A)、(B)、(C) 錯在哪個「字」上:
這三個選項的陷阱都非常心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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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在哪?(國考最愛玩的「動詞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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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 看起來很順對不對?抓到毒品當然要沒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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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在法學用詞上,第一、二級毒品適用刑罰,叫做「沒收」銷燬之;但第三、四級毒品的施用屬於行政罰,必須用行政法的專有名詞,叫做「沒入」銷燬之。出題老師故意把第三級的一粒眠配上「沒收」兩個字,在法規上這就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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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在哪?(分錯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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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 以為吸毒都要去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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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觀察、勒戒」是專門給「第一、二級毒品」初犯的強制治療手段。第三級毒品(一粒眠)不用去勒戒所,只要去聽 4~8 小時的講習(上課)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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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在哪?(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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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 硝甲西泮確實也是管制藥品,聽起來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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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管的是「合法的醫療通道」(例如醫院進貨、醫生開處方)。一旦你「無正當理由施用(拿來當毒品吸食)」,它的身分就瞬間從管制藥品變成「毒品」。所以警察抓到你,絕對是用更嚴格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辦你,而不是用管制藥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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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場秒殺總結:
看到毒品題,先判斷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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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 刑罰、沒收、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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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級(如本題): 行政罰、沒入、罰錢 + 聽講習(4~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