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有關刑事被告自白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於警詢時提出之自白書,無證據能力
(B)被告自白,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
(C)被告抗辯其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D)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調查被告之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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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61), C(438), D(2648), E(0) #3225285
統計: A(160), B(161), C(438), D(2648), E(0) #3225285
詳解 (共 7 筆)
#6080649
(A) 被告於警詢時提出之自白書,具有證據能力
(B) 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
(C) 被告抗辯其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D) 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調查被告之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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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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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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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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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條第3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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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條第4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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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015
(A) 被告於警詢時提出之自白書,無證據能力→筆錄怎沒有證據能力?
(B) 被告自白,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可改為其一
(C) 被告抗辯其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在於檢察官或原告,被告提出證據是基於訴訟上防禦必要性的考量,法律沒有要求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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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810
根據刑訴第 161-3 條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
第288條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第 287 條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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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下來可得知這些是在審判程序進行
因此審判程序中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才能審查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
那準備程序怎麼審查?
這題的D是否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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