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訴願再審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聲請再審期間,自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次日起算
(B)聲請再審,應於 60 日內提起
(C)於有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再審
(D)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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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67), C(599), D(116), E(0) #3966534
統計: A(130), B(67), C(599), D(116), E(0) #3966534
詳解 (共 7 筆)
#7458345
(A)聲請再審期間,自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次日起算 (X)
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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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聲請再審,應於 60 日內提起(X)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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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於有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再審(O)
訴願法97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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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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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4130
訴願法第 97 條
1.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D)
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C)
2.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B)
3.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A)
1.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D)
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C)
2.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B)
3.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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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99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0&flno=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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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728
訴願法第97條
(A) 聲請再審期間,自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次日起算
前項期間,⾃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在後或知悉在後者,⾃知悉時起算。
(B)聲請再審,應於 60 日內提起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內提起。
(C)於有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再審
⼗、發⾒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該證物者。
(D)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再審
訴願⼈、參加⼈或其他利害關係⼈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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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186
寫給自己的,免得忘記。
訴願:原則自行政處分裁處確定後,30日要提起,而行政機關在做成訴願之決定,應於3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至2個月。而再審之申請,則係訴願之決定後30日向原訴願決定之機關提起。而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其中2個月是指機關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若法規沒特別規定提起訴願之時效,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算兩個月後應作為而不作亦得提起訴願。而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訴訟,則係依課予義務訴訟提起,提起課予義務務或撤銷訴訟需要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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