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A)鑑識身分
(B)直接強制
(C)驅離
(D)執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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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350), C(475), D(3669), E(0) #3017367
統計: A(247), B(350), C(475), D(3669), E(0) #3017367
詳解 (共 6 筆)
#7344989
依據法條與實務,警察職權主要包含以下面向:
- 身分查證與鑑識:查證身分、鑑識身分。
- 資料與調查:蒐集資料、通知。
- 現場控制與強制:管束、驅離、直接強制、限制使用。
- 物品處置: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
- 場所進入: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 其他必要措施: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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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7367
(D) 執行拘提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之警察職權,是指警察為達成法定任務,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的公權力具體措施。
條文中明確列舉的法定職權項目包含:
-
查證身分、鑑識身分 (A)
-
蒐集資料、通知、管束
-
驅離 (C)
-
直接強制 (B)
-
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
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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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D) 不是正確選項?
「執行拘提」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屬於刑事偵查階段的手段,必須有檢察官或法官簽發的「拘票」才能執行,其發動依據為《刑事訴訟法》,而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規範的行政職權類型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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