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學生輔導法》的三級輔導架構,「介入性輔導 (secondary prevention) 」的服務對象與主要工作為何?
(A)適應困難或情緒困擾學生;提供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等專業介入措施
(B)全體學生;透過課程與活動進行生活、學習與生涯的整體性輔導
(C)嚴重行為偏差或自我傷害學生;整合醫療、社政等跨專業資源提供處遇
(D)身心障礙學生;由特教與輔導教師共同提供學習與情緒的聯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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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 C(8), D(0), E(0) #3953561

詳解 (共 1 筆)

#7431051
根據台灣《學生輔導法》第 6 條規定,學校校園輔導機制共分為「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三級: 
  • 介入性輔導(Secondary Prevention,第二級)
    • 服務對象:針對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需求,或是有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
    • 主要工作:依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個案管理等專業介入措施。由學校「輔導教師」主責執行。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B) 屬於「發展性輔導 (Primary Prevention)」:服務對象為全體學生,主要工作是透過導師與任課教師,實施生活、學習及生涯的整體性基礎輔導。 
  • (C) 屬於「處遇性輔導 (Tertiary Prevention)」:服務對象為經二級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行為偏差、自我傷害、嚴重適應困難之學生;主要工作是整合醫療、社政、心理治療、司法等跨專業外部資源進行整合性處遇。 
  • (D) 屬於特教與輔導的特殊教育範疇:依《學生輔導法》第 1 條規定,特教學生除適用三級輔導外,若《特殊教育法》有更適切之規定則優先適用特殊教育支援,此非介入性輔導定義之核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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