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於處理時,下列何種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有?
(A)停車場
(B)加油站
(C)市場
(D)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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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0), C(4), D(35), E(0) #3385134

詳解 (共 2 筆)

#6804111
題目解析 本題考察的是根據《平均地權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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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271
平權條例 第55條之2第1項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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