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被羈押之刑事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不涉及下列何種權利或原則?
(A)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言論自由
(C)人身自由
(D)防禦權
統計: A(83), B(1733), C(665), D(777), E(0) #3705439
詳解 (共 7 筆)
- 這是公平審判的基石。
- 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羈押是剝奪人身自由最強烈的手段,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 言論自由(憲法第 11 條)是指人民有發表意見、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雖然被告在法庭上有陳述意見的權利,但這在法律上被歸類為 「防禦權」 或 「聽審權」 的一部分,而非廣義的言論自由。
- 題目詢問的是「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的內涵。對於被羈押的被告而言,公平審判的核心在於「程序正義」與「如何有效防禦自己以爭取清白」,而非單純的意見表達自由。
- 羈押本身就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 公平審判權利的存在,正是為了確保國家機器在剝奪被告人身自由時(例如羈押、判刑),是經過審慎、合法且公平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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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54 號解釋特別強調,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包含被告享有充分之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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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受羈押之被告,其身體自由已受拘束,若無法與辯護人(律師)自由溝通,將無法行使防禦權,進而導致審判不公平。因此,防禦權是公平審判不可或缺的一環。
刑事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主要涉及程序性保障,以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性。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確保政府在剝奪個人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遵循公正的程序,是公平審判的核心要素。
人身自由:羈押本身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公平審判原則要求即使在羈押期間,被告的訴訟權利(例如獲得辯護律師協助)仍應受到保障。
防禦權:指被告在訴訟中能夠充分行使防禦的權利,包括選任辯護人、獲得證據、進行詰問等,這是實現公平審判不可或缺的權利。
言論自由雖然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但它與「被羈押之刑事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這個訴訟程序的核心保障沒有直接關聯性。
一、 核心法理拆解: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與刑事訴訟保障
這是一題考驗《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6 條(訴訟權/公平審判)與《刑事訴訟法》核心原則的基礎觀念題!
當一個刑事被告「被羈押」並在法院接受「公平審判」時,所涉及的憲法權利與刑事訴訟原則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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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選項 C): 「羈押」是拘束被告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直接限制了憲法第 8 條保障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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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選項 A): 法院審判過程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如法官中立、公開審判、法官保留原則),屬於憲法第 8 條與第 16 條正當法律程序之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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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權(選項 D): 被告在公平審判中有權選任辯護人(律師)、詰問證人、閱卷、獲知被訴罪名與行使沉默權,這些通通屬於訴訟上的「防禦權」(辯護權)。
二、 選項 (B) 「言論自由」為什麼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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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言論自由 \( \rightarrow \) 【不涉及(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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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指的是人民向社會大眾表達思想、意見或出版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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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院應訊時所為的陳述(如答辯、行使沉默權、自白),屬於刑事訴訟上「防禦權」與「訴訟權(公平審判)」的行使,並非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發表言論、主張思想之「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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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方面:
1.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