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何者為法律行為?
(A)出租人行使終止權
(B)租金之催告
(C)請求履行債務之表示行為
(D)表示願意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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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 C(1), D(1), E(0) #3960669
統計: A(16), B(1), C(1), D(1), E(0) #3960669
詳解 (共 2 筆)
#7496103
正確答案是 (A) 出租人行使終止權。
以下為您帶來考試必考的「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解析:
核心關鍵:看「效果由誰決定」
- 法律行為: 效果是由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心想要發生的效果)所決定。
- 準法律行為(非法律行為): 效果是由「法律直接規定」,不論當事人內心想不想要。
各選項詳細觀念拆解
- (A) 正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單獨行為」):
- 終止權屬於「形成權」。
- 出租人一經行使終止權(單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租賃關係就會向後消滅。這個「消滅租賃關係」的法律效果,完全是依據出租人內心的「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故為法律行為。
- (B) 錯誤(屬於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通知」):
- 催告是催促對方履行債務。
- 催告一經發出,會產生民法上的「給付遲延」或「取得終止/撤銷權」等效果。這些效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並非因為當事人內心想要才發生,故屬於「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
- (C) 錯誤(屬於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通知」):
- 「請求履行債務」就是催告的另一種說法。
- 與 (B) 相同,其法律效果(如時效中斷、遲延責任)皆由法律直接規定,故為準法律行為。
- (D) 錯誤(屬於準法律行為中的「觀念通知」):
- 表示願意返還借款,在法律上屬於對債務存在的「承認」。
- 「承認」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導致「消滅時效中斷」(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第 2 款)。這個時效中斷的效果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不論債務人表示時知不知道、想不想讓時效中斷,因此屬於「準法律行為(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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