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 UCP600 規定,有關信用狀之轉讓,倘該信用狀未另有其他規定,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轉讓僅可使用“TRANSFERABLE”一字
(B)未經授權之銀行所辦理之轉讓不具效力
(C)轉讓次數無限制
(D)信用狀允許部分動支或裝運時,各部分得分別轉讓給一個以上之第二受益人,但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可轉讓信用狀 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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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58), C(1961), D(132), E(0) #3360622

詳解 (共 3 筆)

#6299861
可轉讓信用狀僅得轉讓一次,如部分裝運未被禁止,可轉讓信用狀之各部分(總計不得超過信用狀金額)得分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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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6110
將信用狀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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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8211

信用狀的轉讓次數「有」限制,只能轉讓一次(從第一受益人轉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再往下轉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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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00634
未解鎖
依 UCP600 第 38 條 b 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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