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得減免稅捐,下列何者錯誤?
(A)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B)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C)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D)更新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徵地價稅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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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1), C(5), D(25), E(0) #379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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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6484
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四、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五、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六、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七、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八、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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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5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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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 1.更新單元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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