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地方政府的財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共債務法規定政府舉債上限
(B)規費法規定地方政府只能收取行政規費,不得收取使用規費
(C)地方稅法通則授予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課的權力
(D)財政收支劃分法將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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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455), C(250), D(233), E(0) #3225115
統計: A(68), B(2455), C(250), D(233), E(0) #3225115
詳解 (共 6 筆)
#6140062
(A)公債法§5第七項:
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第八項:
第八項:
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下列二款合計之數額:
一、前二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五之平均數。
二、前款平均數乘以其前三年度自籌財源決算數平均成長率之數額。
一、前二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五之平均數。
二、前款平均數乘以其前三年度自籌財源決算數平均成長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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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規費法§6:
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
§8: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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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地方稅法通則§3第一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補充同條第二項: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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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財政收支劃分法§6:
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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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76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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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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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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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118
以下針對四個選項進行說明,並提供相關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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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共債務法規定政府舉債上限
此為正確敘述。《公共債務法》為規範我國中央及各級政府公共債務之專法,其第4條明文規定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每年度舉債額度上限。例如,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此舉旨在維護國家財政健全,避免無節制舉債而無力償還。 -
(B) 規費法規定地方政府只能收取行政規費,不得收取使用規費
此為本題中的錯誤敘述。依《規費法》第6條規定:「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兩者皆為地方政府的合法收入來源,並非只能收取行政規費。根據同法第8條、第10條等規定,地方政府提供特定設施、服務或資料時,本得依法徵收「使用規費」,例如公立游泳池門票、路邊停車費等,均屬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所收取之使用規費。 -
(C) 地方稅法通則授予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課的權力
此為正確敘述。《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明確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視財政需要,開徵地方稅的權限。該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
(D) 財政收支劃分法將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
此為正確敘述。《財政收支劃分法》第6條明確規定,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此為我國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劃分的基礎架構。其中,國稅如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關稅等,為中央政府主要財源;地方稅則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為地方政府重要自有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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