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己一
人。甲、乙結婚不久後,甲、丁相繼死亡。之後,丙作成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庚基金會。丙死亡時
遺產價值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何人得向庚主張若干金額之特留分扣減?
(A)乙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B)戊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C)戊得主張扣減 200 萬元
(D)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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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77), C(131), D(572), E(0) #2429900
統計: A(96), B(77), C(131), D(572), E(0) #2429900
詳解 (共 4 筆)
#5404485
轉自 宇法知識工程網
(一)丙未婚,故無配偶可主張特留分扣減。
(二)丙無子女,故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主張特留分扣減。
(三)丙之父先於丙死亡,而甲之配偶乙與丙為直系姻親,故無父母可主張特留分扣減,(A)之論述錯誤。
(四)丁先於丙死亡,而乙婚前之子女己與丙無親屬關係(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故無兄弟姊妹可主張特留分扣減。
(五)題目未提及丙有祖父母,故無此一親屬可主張特留分扣減。
(六)丁之女戊為丙之「姪女」(三親等旁系血親),非血親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無遺產繼承權,自然無法主張特留分扣減,可知(B)(C)之論述均屬錯誤,(D)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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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1828
戊可否主張代位丁 然後取得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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