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故意與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故意論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過失論
(C)故意可分為有認識之故意與無認識之故意
(D)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統計: A(219), B(233), C(364), D(3810), E(0) #3189104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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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關於故意與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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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將確定發生(或幾乎確定發生)構成要件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希望、追求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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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刑法第1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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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甲與乙有仇,持刀朝乙的心臟猛刺,心想「一定要殺死他」。乙果真死亡。
→ 甲明知刺心臟足以致死,且積極希望乙死亡,為直接故意。
二、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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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行為人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構成要件結果,雖非積極希望,但「容任其發生」,亦即「發生也不違背其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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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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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甲為殺乙,在乙所在的擁擠市場引爆炸彈。甲明知可能炸死無辜路人丙,但仍點火引爆,心想「炸死誰都無所謂」。結果丙被炸死。
→ 甲對丙的死亡並非積極希望,但已預見其可能且容任發生,為間接故意。
三、有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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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結果,「預見其可能發生」,但主觀上「確信其不發生」(違反注意義務,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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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刑法第14條第1項(「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類型,但本質上行為人已有預見,只是自信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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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甲酒後駕車,明知酒測值已超標可能影響反應能力而肇事,但自認「我是老司機,稍微喝一點不會出事」,仍開車上路,結果因反應不及撞死路人。
→ 甲已預見可能肇事,但自信不發生,為有認識過失。
四、無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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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結果,「根本未預見」,但客觀上負有注意義務,且依其個人能力與當時情況,亦能注意,卻疏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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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刑法第1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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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甲開車行經市區道路,一邊開車一邊滑手機,未注意前方紅燈及斑馬線上有行人,直接撞死行人。
→ 甲當時完全未預見會撞死人(無認識),但其應注意且能注意(開車不得滑手機、應注意車前狀況),為無認識過失。
簡易對照表
| 主觀態樣 | 對結果的認知 | 對結果的意欲 | 常見例子 |
|---|---|---|---|
| 直接故意 | 明知(幾乎確定) | 積極希望、追求 | 持刀刺心臟殺人 |
| 間接故意 | 預見可能發生 | 容任、無所謂 | 市場引爆炸彈,無辜路人死亡 |
| 有認識過失 | 預見可能發生 | 確信不發生(反對) | 酒駕自信不會出事,仍肇事 |
| 無認識過失 | 未預見 | 無意欲(但應注意) | 開車滑手機未注意車前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