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勞動基準法關於強制退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強制該勞工退休
(B)勞工年滿 65 歲者,雇主即不得僱用
(C)工作規則中規定強制退休年齡為 67 歲,雇主仍得於勞工年滿 65 歲時,強制勞工退休
(D)勞工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強制該勞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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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8), C(36), D(133), E(0) #3865150
統計: A(39), B(18), C(36), D(133), E(0) #3865150
詳解 (共 4 筆)
#7349228
A: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除非有但書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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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54:強制退休之情形
1.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2.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2.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B:若雙方合意,雇主仍可雇用年滿65歲之勞工,非必須使其退休。
C:若強制退休之年齡因勞雇雙方協商而比法定年限長,則應以協商結果為準。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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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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