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種類型之程序,其進行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A)訴願程序
(B)行政執行程序
(C)行政訴訟程序
(D)行政罰裁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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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108), C(381), D(202), E(0) #3122175
統計: A(165), B(108), C(381), D(202), E(0) #3122175
詳解 (共 3 筆)
#7509770
《行政程序法》並不包含《行政訴訟法》,兩者是各自獨立的兩部不同法律。
政程序法包含: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事件所做的公权力單方決定(如罰單、證照核發)。
行政契約: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公務目的,與人民締結的契約(如公費生契約)。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機關訂定的對外法規或內部規範。
行政計畫:針對特定地區或事項決定的方針與計畫。
行政指導:輔導、勸告或建議等不具強制力的行為。
處理陳情:受理人民請願、建言或抱怨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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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714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1.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2.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3.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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