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乙結婚,生子女丙及丁,並收養戊。某日,丙、丁因細故爭吵,丙失 手致丁死亡。丙此前育有一子 A,丁則遺有二女 B、C。甲年邁病故,有 遺產 1,200 萬元,並以遺囑宥恕丙之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戊是甲之法定繼承人,且戊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同於丙、丁
(B)丙過失致丁死亡,不必經法院判決,丙當然喪失繼承權
(C)丁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故由其二女 B、C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D) B、C 代位繼承丁,其應繼分應平均,故各八分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23), C(2), D(12), E(0) #3865501

詳解 (共 3 筆)

#7346483
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民法繼承編綜合題,考...
(共 9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
#7366747
民法§1077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3.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4.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5.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A:正確。
ㅤㅤ
民法§1145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B:丙必須是故意致丁死亡,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丙才當然喪失繼承權。
ㅤㅤ
民法§1140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C:正確。
ㅤㅤ
甲之繼承人:妻子乙、子女丙丁、養女戊。
丙、丁、戊按§1138為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乙按§1144應與其均分甲之遺產。
乙、丙、丁、戊之應繼分各為:1200萬 ÷ 4人 = 300萬元。
又丁死亡,其應繼分300萬由其子女B、C依代位繼承規定均分。
B、C一人可得:300萬 ÷ 2 = 150萬。(甲遺產1200萬之八分之一)
D:正確。
0
0
#7357561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4944
未解鎖
甲、乙結婚,生子女丙及丁,並收養戊。某...
(共 5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