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執行法院拍賣已查封之 A 車時,已預定拍賣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買人出價為 49 萬元時,應不予拍定
(B)未拍定時,得依 50 萬元作價由執行債權人承受
(C)拍賣無人應買,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查封
(D)未拍定,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拍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114), C(305), D(291), E(0) #2792478

詳解 (共 4 筆)

#5292858
第 70 條(拍賣動產之程序)執行法院因...
(共 5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8
0
#5439188
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
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拍定,應就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為之。
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如低於底價,或雖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但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
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21
2
#6127287

是撤銷查封不是撤銷拍賣  錯在這邊

8
1
#7271883
核心的考點在於是否了解【動產拍賣的流程以及用語】
流程是: 一拍>沒人買>法院作成不為拍定處分>二拍>沒人買>法院作成不為拍定處分>債權人不願意承受>撤銷查封
所以當「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已經可以推定經過一拍和二拍的最後階段了,所以答案才會是70V的撤銷查封,而不是一拍後撤銷拍賣進行二拍。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