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關於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名義內容為「債權人甲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五下午 5 時起
至週日下午 5 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前往子女丙所在處所接丙外出,並由甲照顧至週日下午 5 時」 。 若債務人乙於上開履行期屆至時,將丙安置於丁經營之民間托育設施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係乙之使用人,為上開執行名義之效力所及,執行法院應依甲之聲請逕對丁為強制執行
(B)探視子女事件係屬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執行法院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是丁有配 合義務
(C)若丁拒絕配合執行,執行法院應退出丁經營之民間托育設施,不得繼續執行
(D)丁並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且乙已將丙安置在丁處所,甲僅能另行對丁取得執行名義,執行法 院應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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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342), C(265), D(54), E(0) #2792482
統計: A(78), B(342), C(265), D(54), E(0) #2792482
詳解 (共 4 筆)
#5445078
(A) 丁係乙之使用人,為上開執行名義之效力所及,執行法院應依甲之聲請逕對丁為強制執行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2條規定,丁非受執行名義所及
(B) 探視子女事件係屬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執行法院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是丁有配合義務
探視子女事件雖屬不可代替行為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8、第129-1,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
該法條之「有關機關」,限於政府機關而言,並不包括一般個人、企業、團體、公私立學校等在內。
但不論丁是否為乙之使用人,丁均非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受執行力效力所及之人,故其本無配合之義務。
(C) 若丁拒絕配合執行,執行法院應退出丁經營之民間托育設施,不得繼續執行→正確。
(D) 丁並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且乙已將丙安置在丁處所,甲僅能另行對丁取得執行名義,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丁雖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然執行法院仍得前往第三人處所執行,僅係其不具配合義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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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233
A :錯誤,小孩非動產或不動產,故丁非受執行名義效力所及。
B:錯誤,有關機關僅限於政府公家機關,丁之私立托兒所無配合義務。
C:正確,丁無配合義務,執行法院只好退出。
D:錯誤,執行法院仍得前往丁處執行,雖丁得不配合,但於甲聲請強制執行時,不得直接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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