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甲遭其子乙毆打,受有普通傷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如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仍得再提起自訴
(B)甲如擬對乙提起自訴,除甲自己有律師資格外,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C)甲不得對乙自訴,因乙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D)甲如擬對乙提起自訴,必須於 6 個月之告訴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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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 C(36), D(1), E(0) #3866277
統計: A(23), B(1), C(36), D(1), E(0) #3866277
詳解 (共 2 筆)
#7365037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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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23:自訴之限制3~偵查終結
1.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2.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2.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A: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被害人在檢察官偵查後亦可直接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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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19: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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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21:自訴之限制1~親屬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C:晚輩告長輩才需例外准許,長被告晚輩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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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7: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D:正確。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其時效比照告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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