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有關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課徵贈與稅
(B)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C)以股票為信託財產,委託人移轉信託股票予受託人時,因非屬買賣,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D)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委託人移轉信託土地予受託人時,應先完納土地增值稅,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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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4), D(33), E(0) #3843389

詳解 (共 2 筆)

#7405593
(D) 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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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依據《土地稅法》第 28-3 條第一款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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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實務: 當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登記給受託人時,權利變更登記原因為「信託」,這時不需要(也無須先完納)土地增值稅。地政機關受理移轉時,只需要確認是否有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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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D) 說「應先完納土地增值稅」是完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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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227

信託財產「放進去」信託架構時(委託人過戶給受託人),不論是股票還是土地,稅法都認定這只是轉由他人幫忙管理,不是真正的買賣,所以不課證交稅不課土地增值稅真正的土地增值稅,是等未來受託人把土地賣給外人、或信託結束過戶給非委託人時才會被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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