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事非屬應處違約記點一點之處分?
(A)未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
(B)不當招攬病人接受處方調劑,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C)提供服務之帳冊未保存五年
(D)拒絕提供調劑服務
統計: A(226), B(612), C(459), D(1198), E(0) #3279190
詳解 (共 6 筆)
| 法規名稱: | 藥師法 |
|---|
根據法條 D選項也是違約記點一點
第 3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一、未依醫事法令或本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轉診業務。
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但急診等緊急醫療事件於事後補繳驗保險憑證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本保險規定,退還保險對象自墊之醫療費用。
五、未依本法之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或申報醫療費用。
六、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七、不當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差額品項之費用,超過保險人所訂之差額上 限者。
八、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
九、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第 2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無故拒絕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並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保證金。
感謝前輩筆記~
50.某保險特約藥局無正當理由拒絕為保險對象提供管制藥品處方箋之調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B) 依藥師法之規定,處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懲戒處分>>>處兩千以上一萬以下罰緩
(C)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終止特約>>>記一點
(D)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停止調劑6個月
-107年 - 107-1 專技高考_藥師、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67602
答案:A
這是一道關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中「違約記點處分」**的法規記憶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區分「輕微行政作業疏失(記點)」與「嚴重影響病患權益(停約或重罰)」的差別。
正確答案是:(D) 拒絕提供調劑服務(它不屬於記 1 點的輕微處分)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法規的分類邏輯與各選項:
? 法規原理解析:《健保特約及管理辦法》的懲處階梯
健保署對於違規的醫療院所或藥局,有一套由輕到重的懲處機制:違約記點 ➔ 扣減費用 ➔ 停止特約 ➔ 終止特約。
「違約記點一點」通常是針對**「行政管理上的輕微瑕疵」**。依據該辦法(現行條文第 35 條)明文列舉,以下選項皆屬於應記 1 點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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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 屬於記點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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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健保特約藥局必須掛出大家熟悉的「健保特約」Logo。如果忘記掛或掛在看不到的地方,屬於行政標示疏失,記 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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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當招攬病人接受處方調劑,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屬於記點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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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例如用送贈品、誇大宣傳的方式去拉客(如俗稱的「拿處方箋換沙拉油」)。一旦被衛生局開罰確定,健保署也會連帶在合約上記 1 點作為行政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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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供服務之帳冊未保存五年(✅ 屬於記點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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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健保申報的帳冊依法必須妥善保存 5 年以備查核。如果弄丟了或提早銷毀,屬於檔案管理疏失,記 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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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 (D) 是錯的?(更嚴重的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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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拒絕提供調劑服務(❌ 非記點處分,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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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邏輯: 病人拿著合法的處方箋來藥局,藥師的法定核心天職就是「調劑」。無故拒絕病患拿藥,是嚴重剝奪保險對象的就醫用藥權益,這絕對不是「行政小瑕疵」可以輕輕放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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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懲處: 依據同辦法的後續條文規定,如果是「拒絕對保險對象提供適當之醫事服務,且情節重大」者,健保署會直接祭出**「停止特約(停約) 1 至 3 個月」**的嚴厲處分。藥局一旦被停約,期間內完全不能刷健保卡,等同於直接斷了藥局的生路。因此它不適用最輕微的「記點 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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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法規秒殺小結(健保違規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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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點(警告性質): 沒掛招牌、弄丟帳冊、不當招攬、沒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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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約(嚴重損害權益): 拒絕看診/調劑、容留密醫密藥師(累犯)、虛報浮報大量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