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公民記者甲因持續追蹤並報導某跨國企業的污染事件,遭該企業控告妨害名譽並求償。法院最終判決甲敗訴定繳。甲認為,法院在判決中所闡釋的「實質惡意原則」標準過於嚴苛,已實質侵害其憲法保障之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的現行法制下,甲若欲尋求憲法救濟,下列途徑與法理分析何者最為適切?
(A) 甲僅得針對刑法或民法中有關妨害名譽的「法律條文」本身聲請違憲審查,不得對該具體判決結果提出挑戰
(B) 甲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該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法律的見解上,牴觸了憲法的基本權保障意旨
(C) 憲法法庭若受理此案,將全面重新調查甲是否確有妨害名譽之事實,以取代最高法院的第三審事實認定功能
(D) 甲應先向監察院陳情,由監察委員對承審法官提出糾舉後,始得發動憲法法庭之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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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0), D(0), E(0) #390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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