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乙向檢察官告訴,嗣甲與乙和解後,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即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丙嗣於合法告訴期間內又對甲傷害提出自訴,有關法院判決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A)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B)自訴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C)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D)自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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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26), C(139), D(36), E(0) #3506040

詳解 (共 3 筆)

#7370580
告訴不可分原則不適用於「一行為侵害數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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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根據題目描述,甲同時毆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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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721
  • 考點:不起訴處分之實質確定力限制、告訴不可分之客體限制(被害人複數不適用)。

  • 各選項詳解

    • (A) 正確:甲一行為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客觀上成立兩個傷害罪,屬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乙提告後與甲和解並撤回告訴,檢察官對該部分做不起訴處分。因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告訴不可分原則「主觀上僅適用於共犯(人),不適用於複數被害人」。故乙撤回告訴之效力「完全不及於丙」。丙在合法期間內對自己受害部分向法院提起自訴,該自訴完全合法,且因檢察官先前僅對乙的部分做處分,對丙的部分不具實質確定力,法院依法應為實體審理判決。

    • (B) 錯誤:承上所述,自訴完全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不得諭知不受理。

    • (C)、(D) 錯誤:本案因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一項但書,故自訴並非不合法,法院不得裁定駁回或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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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93205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256-1條 1.被告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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