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甲持有非公開發行之 A 家族企業已發行股份總數 30%(價值約新臺幣 6,000 萬元)。甲擬將該全部股票設定信託交由 B 銀行管理,並約定甲為第一順位受益人,其子女乙、丙及丁於甲死亡時成為第二順位受益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之受益權,有關該信託課稅之敘述,下列 何者正確?
(A)甲與 B 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時,甲應立即申報贈與稅
(B)甲死亡時,應就甲未領受信託利益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C)甲死亡時,應就甲未領受信託利益之權利,分別計算乙及丙之所得額,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D)在甲生存之期間,B 銀行應就該股票之收益,於其後實際給付給甲之年度,分別計算甲之各類所得額,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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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4065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