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A 家族控股公司(下稱 A 公司)將新臺幣 2 億元及其所持有 B 家族企業之股份 3,000 萬股 與 C 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 D 銀行成立家族信託,並約定 D 銀行對信託財產無運用決定權, 有關該家族信託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得指示 D 銀行以信託之現金購買 C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之股票
(B) A 公司得指示 D 銀行以信託之股票為擔保向其他銀行借入款項
(C) A 公司不得指示 D 銀行以信託之現金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
(D) A 公司不得指示 D 銀行將信託之現金存放於銀行業務部門處作為存款
統計: A(167), B(25), C(40), D(3), E(0) #341350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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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正確選項(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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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依照《信託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信託業原則上「絕對不能」用信託財產去購買自己或利害關係人(如母公司 C 金控)發行的股票。ㅤ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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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例外(白話邏輯): 但該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如果信託契約約定「受託人(D銀行)沒有運用決定權」,那麼只要是委託人(A公司)自己指示去買的,就不受前項利害關係交易的限制(因為是老闆自己要買的,銀行沒辦法坑騙老闆)。所以 A 公司可以這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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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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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信託業法》第 26 條第 2 項硬性規定:「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只有極少數以開發為目的的土地信託在全體受益人同意下才是例外)。所以不論是自益、他益,或誰有決定權,A 公司都不得指示 D 銀行把信託股票拿去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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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與 (D)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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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選項規範在《信託業法》第 27 條(購買自家銀行經紀之有價證券、將現金存放在自家銀行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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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第 27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只要約定「受託人(D銀行)無運用決定權」,就完全不受這些禁止條款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 A 公司自行下達具體指示,它「可以」指示 D 銀行去買自家業務部門經紀的證券,也「可以」把現金直接存放在 D 銀行當存款(但銀行有義務要充分告知利害關係交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