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原告甲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提起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第二審法院限期命甲就追加之訴補繳裁判費,因甲逾期未繳,乃裁定駁回該追加之訴。關 於此項裁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裁定係訴訟進行中所為者,於甲收受裁定時即告確定
(B)如甲為律師,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至最高法院,但仍須委任其他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甲應經原第二審法院許可始得對該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D)甲於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之同時,縱繳清追加之訴之裁判費,其抗告仍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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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44), C(172), D(451), E(0) #2049341

詳解 (共 7 筆)

#6166650
這題樓下有人解錯方向!要注意⚠️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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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5821
補充一下D選項訴訟費用除了是起訴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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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773
3樓題示甲是針對駁回追加之訴提起抗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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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080
(A)此裁定係訴訟進行中所為者,於甲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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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791

有錯再煩請大家指教,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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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兩個層次討論:

1. 能否就「駁回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定」提起抗告

  • 訴之變更追加不符合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56條要件 → 不得聲明不服,甲收受裁定時確定
    • 第 256 條
      •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 第 257 條
      •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 第 258 條第1項
      •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 訴之變更追加不符合第249條訴訟要件得抗告,於抗告期間屆滿時確定
    • 訴之追加本質上是提起新的訴訟,因此仍須符合第249條訴訟要件
    • 另外從第258條第2項文義反面解釋,法條寫「裁定確定者」,表示該裁定應該可以抗告救濟
    • 第 258 條第1項
      • 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2.以「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變更追加之裁定,於抗告期間得否補正

  • 若聲請訴之變更追加未繳裁判費,法院得依249條第6款「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且原告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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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此裁定係訴訟進行中所為者,於甲收受裁定時即告確定 → 法院是以「未繳裁判費」駁回,得抗告

(B) 如甲為律師,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至最高法院,但仍須委任其他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律師自己不用委任律師(495準用466-1)

(C) 甲應經原第二審法院許可始得對該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抗告無須經原法院同意

(D) 甲於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之同時,縱繳清追加之訴之裁判費,其抗告仍為無理由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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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197

難道不是因為249(3)經裁判駁回後不得於上訴或抗告程序中再行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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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412

(A) 錯誤理由:

  • 選項說:「此裁定係訴訟進行中所為者,於甲收受裁定時即告確定」。

  • 錯誤點在於:
    裁定駁回追加之訴雖屬訴訟程序中的裁定,但不是「即時確定」的裁定,而是屬於可抗告的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甲仍有抗告的權利。
    因此,裁定在送達甲時不直接確定,甲仍得依程序救濟。

(B) 錯誤理由:

  • 選項說:「如甲為律師,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至最高法院,但仍須委任其他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錯誤點在於:

    • 依《律師法》及實務,律師本人可自行代理自己的訴訟,不必委任他人。

    • 因此,甲即使是律師,也不必委任其他律師代理抗告程序。

    • 此外,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審裁定可抗告於上級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的抗告權限有限,必須看該裁定是否屬於最高法院管轄的範圍(通常是中級法院)。

    • 此處「得抗告至最高法院」也有誤導,因為抗告應該向上級法院,而非直接向最高法院。

(C) 錯誤理由:

  • 選項說:「甲應經原第二審法院許可始得對該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錯誤點在於:

    • 抗告是法定的訴訟救濟程序,當事人不需先經法院許可才能提出。

    • 只有特定情況需先行許可(如上訴),但抗告通常不需法院許可即可直接提起。

    • 因此,甲無須經第二審法院許可才得抗告,直接提起抗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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